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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臺北市立內湖國民中學

公告彙整

保訓會修正「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作業要點」,並自115年5月1日生效。

{{ $t('FEZ001') }} 吳仲立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一、依據保訓會115年4月17日公護字第1159060063號函辦理, 並檢附原函(含附件)影本1份。 

二、查公務人員保障法(以下簡稱保障法)第19條之1及第19條 之2規定,機關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 施,致生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者,其因果關係之認定及裁 處,由保訓會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之。為明確 規範上開審議小組之審認與裁處原則、審議程序及組成等 事項,該會爰於115年1月9日訂定旨揭作業要點(本府114 年12月24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161229號函計達)。 

三、又為裁處保障法第19條之1第2項、第3項及第6項之罰鍰案件,保訓會另訂有保障法第19條之1罰鍰案件處理要點,並 明定該會得審酌情節輕重、改善程度及其後果等情況,在 法定上下限內,予以適當裁處(本府114年12月24日府授人 考字第1140161238號函計達);為確保上開情節輕重之認 定及裁處罰鍰金額之判斷,符合裁處基準之一致性及公正 性,該會爰於旨揭作業要點增訂第12點,規定是類罰鍰案 件準用前開審議小組辦理審議機制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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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4-23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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