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一、依本府114年11月24日府授人考字第1143010180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遴薦人員參加本府115年優秀青年公務人員選拔作業,請各機關(校)依下列說明辦理遴薦作業: (一)遴薦方式及名額:1、請各機關(校)就本機關(校)符合114年11月19日修正之臺北市政府表揚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要點(以下簡稱表揚優秀青年要點)第3點所定條件,且114年度在 本機關(校 )具有同點所定各款事蹟之一者,擇優遴薦(無則免推薦),首長應負保薦責任。 2、各機關(校)對所遴薦人選,於本府核定前,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,應報請本局撤回推薦;如有職務異動,應隨時通知本局。另請各機關(校)負責獎懲業務之承辦人,應將遴薦人選名單提供任免業務之承辦人予以列管,以即時掌握遴薦人員異動情形。
(二)遴薦審查注意事項:1、遴薦人選應先提經貴機關(校)考績委員會確實審核是否符合表揚優秀青年要點規定之表揚條件,本次被遴薦人員應為69年1月1日(含)以後出生者。 2、請詳實查證遴薦人選最近1年(114年)之考績(成、 核)、獎勵、懲處、懲戒及刑事處分紀錄。 3、為鼓勵同仁積極參與本府重大政策,請優先推薦負責府級政策性任務或重要專案工作且表現優異者,,並 請於事蹟表內載明相關政策、活動或專案名稱及其具體績優事蹟。 4、約聘僱人員或約用人員如有符合前開要點規定之表揚條件者,亦請考量納入本次遴薦對象,以為激勵;主 計、人事及政風人員,請循各該系統辦理。 5、遴薦人選如曾獲選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、本府模範 公務人員或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者,請於事蹟表之備註欄內載明其獲選年度;曾由機關(構)遴薦參加本府模範公務人員或優秀青年公務人員選拔,而未獲選 者,亦同。 6、考量本府表揚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與選拔模範公務人員,係屬不同之獎勵績優人員性質,爰各機關(校) 如擬另遴薦參加本府115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者,亦得被遴薦參加旨揭選拔。
(三)遴薦期限及應檢附表件:貴機關(校)如有遴薦人員 (以1名為原則),請於114年12月15日(星期一)前將 下列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電子檔(包含2吋彩色照片)寄 至本局人事室承辦人信箱(ky0851@gov.taipei),電子郵件寄出後請來電告知確認,以免疏漏;無須另送紙本,逾期恕不受理: 1、遴薦表(表內最近1年【114年】考績,請註明「尚未核定」,近1年之獎勵、懲處、懲戒及刑事處分紀錄, 請詳實查證後填寫) 2、事蹟表(請務必依填表說明撰寫)。
三、表揚獎勵:獲選為本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者,由市長於公開場合頒給獎座1座,給予公假5日(應於核定次日起1年內 請畢),並得頒給相當於新臺幣3萬元之等值禮券;若機關遇有適當職務出缺時,得優先拔擢任用。
四、檢附115年本府優秀青年公務人員遴薦表、事蹟表及114年11月19日修正之表揚優秀青年要點各1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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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12-01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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