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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臺北市立內湖國民中學

公告彙整

轉知『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』所屬之室外場所,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公告

{{ $t('FEZ002') }} 衛生組|

一、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,建構戶外無菸環境,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,公告「臺北 市大安地政事務所」(地址:大安區信義路4段335巷6號)所屬之室外場所,自114年1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。

二、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,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,處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



{{ $t('FEZ003') }} 1761-12-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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