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KTSIW112
{{ $t('FEZ002') }} 衛生組|
一、108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含幼兒園)學生(幼兒)團體保險,雖為政策型保險,惟目前仍以商業保險運作,依據「保險法」第127條規定:保險契約訂立時,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,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,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。
二、教育部為維護幼兒園幼兒及經濟弱勢學生權益,對於幼兒園依法入園之幼兒,參加學生團體保險為被保險人,於加保生效日前已有發生之疾病及為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突遭變故、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或其他特殊情形者,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14條醫療保險金未達新臺幣500元部分,由教育部訂定旨揭專案計畫,編列預算補助。
三、符合計畫補助對象,請備齊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所約定向108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承保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,計畫期間自108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止,申請補助期間至109年10月31日止,逾期不受理申請補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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