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EOJSG104
{{ $t('FEZ002') }} 教學組|
旨揭實施要點修正內容說明如下:
(一)第2及3條:考量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報考族群多屬十九歲以下之學生,係屬無經濟能力或經濟能力較為弱勢之對象。經審酌其他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收費情形,為避免造成各本土語言考試收費標準不一致之窘境,且為推廣客語並鼓勵年輕學子學習客語,避免渠等考生無能力負擔報名費而降低報考意願,十九歲以下者免收報名費及合格證書費,優惠期限為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通過前。
(二)第6條:修正本標準施行日期之規定,自發布日施行。
其餘請詳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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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05') }} 179|